吉尔吉斯斯坦总统Almazbek Atambaev签署“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某些立法修订和补充 ” 法。
该法采用吉国议会2013年3月14日通过。
它规定了的 “关于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小额贷款组织”,“关于信用联盟”和“关于外汇交易 ” 法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修订将加强小额信贷机构(以下简称 - 小额信贷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 - 合作社 )的交易能力,其目标是保护借款人的权利,竞争的发展,提高小额信贷机构的运作的透明度。
即,法律的修订如下:
- 小额信贷机构和信用联盟将按照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原则开展业务的权利;
- 阐明小额信贷机构的类型,小额信贷机构的活动目标,使用小额信贷机构的名称限制;
- 扩大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清单 - 创始人(股东) ,并澄清允许业务类型的限制;
- 澄清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清算规则;
- 规定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创办人(股东)的限制;
- 澄清小额信贷机构的在商业银行储蓄账户的存款最小额,以改变为小额贷款公司;
- 扩大了小额信贷机构和信用联盟与代理银行允许的业务列表和外币兑换的操作;
- 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参加外币业务;
- 小额信贷公司和小额信贷机构不需要办许可证开业。
与此同时,该 “关于小额信贷机构” 法补充: 5-1 (客户权益保护和小额信贷机构的责任),其中包含了一些规定,旨保护小额信贷服务消费者的权利:
-小额信贷机构公布/通知客户实际利率和信贷的全部费用的规定;
- 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有权在合同签订后和收到预期的资金(支付物业租赁费)拒绝贷款(租赁) ;
- 确定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根据合同有权提前偿还小额信贷(租赁),同时退款至少30天前通知小额信贷机构;
-保护借款人(小额信贷机构客户)权利的其他规定。
“关于外币交易”法的修订澄清:a ) “货币兑换处”的定义; b)可以开展外币交易的机构(授权银行、货币兑换处、信用社、专业金融和信贷机构,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公司),并在外汇交易的限制。
法案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